6月2日,天津市印发了《关于做好我市2022年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有关工作》的通知。于7月10日17:00前上报市发改委。
文件要求,对纳入2021-2022年开发建设规划,需配建储能设施的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,储能需要可按原承诺最低储能配比减半,陆续储能时长2幼时的尺度进行测算。凭据此前2021年6月7日,天津市颁布的《关于做好我市2021-2022年风电、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和2021年保险性并网有关事项》的文件中,光伏发电项目承诺储能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的10%(陆续储能时长不低于1幼时,下同),风电项目不低于15%。
风电项目。集中式风电项目自颁布之日起,应在一年内实现核准,不能定期核准的,取缔资格,取缔后仍需建设的,需重新申报;“所发电量全数自用”或“以自觉自用为主、有余电量上网”的分散式风电项目,不需纳入年度开发建设规划,由各区自行治理,有关项目信息实时报我委登记,项目自核准之日起,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。
项目申报要求:严禁轻易拆分项目,一样或邻近地址建设的归属统一集团公司的多个项目,单体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的,全数视为统一项目,储能设施配比按终期建设容量思考。单体容量超过5万千瓦的项目,应提供储能(陆续储能时长不低于2幼时)配比不低于项目装机容量15%的承诺,或提供相应的调峰能力。
